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02493号“樱花SAKUNRU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95号
申请人:杨伟健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2493号“樱花SAKUNRU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1054124号“樱花 SAK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石甜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