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M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482109号“CUM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82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昌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2109号“CUM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8176号“欧麦德U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