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482109号“CUM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82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昌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2109号“CUM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8176号“欧麦德U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