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跑PENGUIN 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0829928号“企鹅跑PENGUIN R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62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29928号“企鹅跑PENGUIN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534号、第13594931号、第4046528号、第5580506号、第6550796号、第6598147号、第9472595号、第13013624号、第15023688号、第19009182号、国际注册第993811号、第1444535号、第11883742号、第11902689号、第12477214号、第13376842号、第181302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不能视为确权消失。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十、十七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记分牌、计步器、发光的出口标志、闪光警示信号灯、骑行眼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一、十二、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记分牌、计步器、发光的出口标志、闪光警示信号灯、骑行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