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腊贡米ZILAGONGM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39392号“子腊贡米ZILAGONG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7号

       

      申请人:花垣县石栏镇子腊村锦秀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9392号“子腊贡米ZILAGONG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除“米”以外的商品,即放弃“茶;糖果;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食用淀粉;调味品;地瓜粉”商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49019号商标、第321490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米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收购合同、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茶;糖果;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食用淀粉;调味品;地瓜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