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程研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567035号“华程研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6号

       

      申请人:华程天下(大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智方信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7035号“华程研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478号商标、第245738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展会照片、网络宣传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华程”,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华程”与引证商标二“华呈”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旅行、租车预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租车、导游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