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759964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金轮磁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99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21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工程;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未及时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被撤销。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与深圳市精英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海报等物料合同及物料实物;
3、项目宣传册、户型单张、折页原件;
4、南方都市报对东莞松湖朗悦项目的广告宣传页面复印件;
5、申请人开发的房产项目在房天下等房产中介网站的销售页面复印件;
6、2015年深圳房地产年鉴截图材料复印件;
7、申请人官网截图、房产行业荣誉证书材料;
8、2015年至2017年被许可人发包深物业湖畔御景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工程等。后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工程;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深物业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第2015年3月1日止2035年12月31日止。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8显示的服务内容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工程;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程;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