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7994090号“链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76号
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994090号“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52572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刘中博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