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314451号“高佣联盟GAOYONG.AP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94号
申请人:成都世纪微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4451号“高佣联盟GAOYONG.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官方网站、申请商标相关网页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高佣”,可理解为高额佣金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