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长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274496号“衣长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85号

       

      申请人:栾川同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4496号“衣长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