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DONGFANG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58972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58号

       

      申请人:邓仲江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972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8770号“东方红;东;EAST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东方红”商标查询列表、引标撤三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观赏植物(人工动物或植物园)”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尚无充分理由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