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288292号“小象买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61号
申请人: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8292号“小象买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7437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45176号“小象运动 XIAOXIANG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45151号“小象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72358号“小象包袋 XIAO XIANG BA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3347号“小象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727402号“小象 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319928号“小象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行政判决书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整体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宣传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期刊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