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圣品尚BAOSHENGP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9539358号“保圣品尚BAOSHENGP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96号

       

      申请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临海市卢泰眼镜厂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9539358号“保圣品尚BAOSHENGP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保圣”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行业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已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46446号“保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误导公众,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搭便车行为损害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基本信息;
      2、“PROSUN”、“保圣”商标注册情况;
      3、行业证明;
      4、申请人及其“PROSUN保圣”商标所含荣誉证明;
      5、申请人“PROSUN保圣”产品国内销售情况;
      6、申请人“PROSUN保圣”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7、申请人维权记录;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资料;
      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5年1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438期上。
      2、引证商标由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2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引证商标现在专用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文字“保圣品尚”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保圣”,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保圣”商标在太阳镜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