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YA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7761338号“DHYAN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22号

       

      申请人:杨姮
      被申请人:天津市瑞雪丰源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17761338号“DHYA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一定时间的传播,“DHYANA”已经有了独特的含义,含义为“禅”,为宗教用语,将该标识用于第14类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10月13日。
      二、“dhyana”为(印度教、佛教中的)禅之意。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金山在线词典翻译页面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DHYANA”,该词汇为(印度教、佛教中的)禅之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宝石、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有损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