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37538号“青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1号

       

      申请人:北京韶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7538号“青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35902号、第34783898号、第324833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刊物杂志的宣传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于2019年12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青衿”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且含义无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三“青今”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