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68601号“观 印象 IMPRESSION
WOND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34号
申请人:观印象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8601号“观 印象 IMPRESSION WON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5024号“观观 GUAN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9865号“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10780号“印象源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77505号“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17113号“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10235号“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814591号“印象 INTERPH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065175号“印象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均为“观”;申请商标中文“观印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六显著文字“印象”,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