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2706794号“HOME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80号
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06794号“HOME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252572号“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3650号“HOME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而若共存在“信息传送;卫星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