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秀广告 彪炳基业 锦秀前程BING XIU GUANG G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471910号“炳秀广告 彪炳基业 锦秀前程BING

    XIU GUANG G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60号

       

      申请人:唐小炳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1910号“炳秀广告 彪炳基业 锦秀前程BING XIU GUANG G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7778号、第3505736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0334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