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331745号“ANASTASIA BEVERLY
HIL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54号
申请人: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1745号“ANASTASIA BEVERLY HIL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912447号“BEVERLY HILLS PO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6478号“ANAST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13372号“ANASTA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68471号“ANASTASIA MAK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240626号“ANASTAS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28375号“D'EBORAH BEVERLY HI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465296A号“BEVERLY HILLS 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465296号“BEVERLY HILLS 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960360号“BEVERLY HILLS 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54397号“BEVERLY HILLS 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409615号“BEV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250306号“阿纳斯塔西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701020号“岱'比华利 D'EBORAH BEVERLY HI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26476号“BEV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引证商标二、三、十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三、十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三的注册已被撤销,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三的注册已被撤销,故前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十二所有人书面同意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故双方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若共存在“去污剂;抛光制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十一、十四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剂;抛光制剂;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