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2853号“FRAM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55号
申请人:FRAMIS ITALI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853号“FRAM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828039号“FRAM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G第1001520号“FRA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商品不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