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205957号“卡兰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40号
申请人:卡兰巴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05957号“卡兰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7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在“擦洗溶液;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擦洗溶液;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商品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去渍剂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磨光制剂、香皂、梳洗用制剂、护手霜、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磨光制剂、香皂、梳洗用制剂、护手霜、香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