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酸奶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8080600号“一杯酸奶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33号

       

      申请人: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梁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80600号“一杯酸奶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对在先注册的第16676428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84887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全部服务上被驳回,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胜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8470号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主体,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89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