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虹防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818591号“雨虹防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24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8591号“雨虹防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5306号“虹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介绍、申请商标设计过程、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裁定继续有效。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配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雨虹防水”与引证商标“虹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