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智能儿童学园M.INTELLIGENCE D•PARK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081593号“多元智能儿童学园M.INTELLIGENC

    E D•PARK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67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1593号“多元智能儿童学园M.INTELLIGENCE D•PARK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7597号“多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1651号“多元科訊DUOYUAN KE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70166号“多元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08482号“多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40414号“D·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373825号“筷乐派KL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于2020年1月13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D•PARK”与引证商标五“D·PARK”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直接邮件广告;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无线电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开发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拍卖;表演艺术家经纪;文件复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