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922398号“洛化宏达LUO HUA HONG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28号
申请人:洛阳炼化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2398号“洛化宏达LUO HUA HO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428号“祺丰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6762号“LEESOV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8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