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10878号“威 威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46号
申请人:保定市威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0878号“威 威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27563号“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4529号“威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48344号“威泽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75459号“泽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97881号“威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63222号“威泽WEI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本案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商业审计、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威泽”与引证商标三“威泽尔”、引证商标四“泽威”及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认读部分“威泽”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或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商业审计、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