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01436号“云昀间YUNYUN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06号
申请人:沈旭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1436号“云昀间YUNYU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69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8061号“云崠天翔Yun Dong Tian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646570号“仙聖丹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16107号“帽山岩MA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