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德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374687号“润德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69号

       

      申请人:四川润德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4687号“润德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5850号“多立人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由汉字“润得利”及图形共同组成,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多立人”和图形组成的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