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775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67号 - 申请人:贵州御马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1775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67号

       

      申请人:贵州御马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7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1549号图形商标、第5201683号“翡丽铭饰及图”商标、第9084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得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仅为申请人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不能因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产生明显的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