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96557号“PEO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7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6557号“PE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2788号“牡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20938号“牡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称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整体构成上存在一定区别,同时鉴于其公司与申请人本身系关联公司,上述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基于上述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4115号“富贵万年FUGUIWAN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