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92247号“添福祥TIANFU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60号
申请人:北京望都福祥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2247号“添福祥TIANFU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86063号“添福祥TIANF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损害,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