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006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97号 -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300668号“天鲜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97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0668号“天鲜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0172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21140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94159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81515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724067号“天鲜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56146号“天鲜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6558号“姚氏天鲜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多个类别上存在“天鲜配”与“天仙配”商标并存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天鲜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公司装修、办公服务器、文件模版、内部系统上对“天鲜配”的使用情况、相关产品奖的证明资料、天鲜配已采用全程冷链、新零售带动鲜奶配送升级的报道资料、关于2015年和2018年度全球乳业20强和中国品牌50强及胡润排行榜的报道、天鲜配在常州市的推广信息、天鲜配TVC电视广告截图、天鲜配商业模式和推广模式正作为商业案例被宣传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专用期于2020年1月20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上有所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天鲜配”与引证商标五“天鲜沛”、引证商标六“天鲜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