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87464号“天鲜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94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7464号“天鲜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7475号“天仙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47479号“天天鲜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多个类别上存在“天鲜配”与“天仙配”商标并存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天鲜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公司装修、办公服务器、文件模版、内部系统上对“天鲜配”的使用情况、相关产品奖的证明资料、天鲜配已采用全程冷链、新零售带动鲜奶配送升级的报道资料、关于2015年和2018年度全球乳业20强和中国品牌50强及胡润排行榜的报道、天鲜配在常州市的推广信息、天鲜配TVC电视广告截图、天鲜配商业模式和推广模式正作为商业案例被宣传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有所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天鲜配”与引证商标二“天天鲜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