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31247号“貴族脈通寶TAIWAN
GUEI-TZ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90号
申请人:李木景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247号“貴族脈通寶TAIWAN GUEI-TZ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7462号“圆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06827号“李贵族茶园LEE GUEI-TE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其申请注册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的英文是一个无含义的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产品标识,虽然商标中含有英文“TAIWAN”,但是申请商标并非是相对独立的两部分构成,是一个整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李木景(证件号为00760586),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为李木景P122032081,综合本案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TAI WAN”,为“台湾”的拼音,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TAIWA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等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中文字“脈”同“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