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7507234号“古时老作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77号
申请人:张跃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7234号“古时老作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古时老作坊”是基于申请人的传承祖传工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其制作工艺、场地、风格的综合产物,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前,检索发现没有相同商标才申请注册的,没有侵犯任何人在先权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时老作坊”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