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2205775号“持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58号
申请人:内蒙古岐春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05775号“持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306680号“持久 CHI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持久”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汉字组合“持久”,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