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2973487号“MV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0号
申请人:微波视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2973487号“MV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1278542号“MVG”商标、第22259624号“MVG”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302号“MV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MVG”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同意删除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项目。请求加快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除工业外观设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官网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对申请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拖车挂钩和电气配线的技术开发与施工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