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644486号“中国电子创新创效创意大赛C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29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4486号“中国电子创新创效创意大赛C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5511号“拼时times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99506号“C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63404号“博润C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9803号“C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47190号“CEO MAGAZINE INSPIRING THE BUSINESS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中国电子创新创效创意大赛”,若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