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4730803号“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47号重审第0000000803号
申请人:屈红梅
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对第14730803号“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360安全第一”带有夸大宣传的效果,具有欺骗消费者的不当情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规格造成误认,并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安全类产品排名情况、网络安全重要性的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360”及图形,“360”作为被申请人旗下知名的互联网及手机安全商品品牌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达到驰名程度。被申请人是网络安全服务商,“安全第一”表达的是“网络安全是最重要的”公司理念,且已大量投入使用,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品质、规格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此外,已有多件包含文字“第一”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介绍、行业排名、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相关商标档案、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补充以下主要质证理由:争议商标中还含有“十”字图形,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余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数份包含有“十”字图形商标的相关裁定书。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本案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其中文字部分“安全第一”通常易被理解为“安全是最重要的”。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中的文字“360安全第一”在表述含义上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或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即争议商标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其次,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整体存有差异,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禁止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16694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66947号《关于第14730803号“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18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争议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包含汉字“安全第一”,难以排除使相关公众将该文字理解为“网络安全第一品牌”的含义,即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其余意见与商评字[2017]第16694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意见一致。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继红
韩秀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