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0410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68号 - 申请人:北京米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041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68号

       

      申请人:北京米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4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0907、0912项目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1568号“SPREADW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97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0310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50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670001号“EGA 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33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802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287599号“妙味餐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外观设计、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七、八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0907、0912项目商品的复审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对以上商品项目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点原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光盘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