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5000886号“铁星神将 BLAUPUNKTMMS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权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爱普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5000886号“铁星神将 BLAUPUNKTMMS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92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证据,恳请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0月21日经异议核准使用在第9类“音响警报器;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火灾报警器;电锁;电门铃”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使用。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