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357646号“陕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90号
申请人:伍班兴
委托代理人:西安一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7646号“陕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2110号“陕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33497404号“陕果果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故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陕果”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陕果”文字构成、呼叫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