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67555号“lang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42号
申请人: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7555号“lang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8581号“六国 LANDGREEN及图”商标、第12219896号“六国 LANDGREEN及图”商标、第8696036号“朗阁 LANG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合同证明、律师官网、facebook公共主页截图、门窗世界VIP荣誉单位牌匾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LANDGREEN”、引证商标三拼音部分“Langre”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