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274204号“小家定制大有可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42号
申请人:巩新强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4204号“小家定制大有可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1290号“小家坊”商标、第8778815号“大可有为 大可”商标、第25280835号“JIAJIUJU及图”商标、第15402204号“XISHANG及图”商标、第12103740号“IRISO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柜、工作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衣架、工作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