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7864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825号
申请人:陕西生态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6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2647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及服务重点有很大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与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申请人服务合同、宣传册、工作证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所谓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及服务重点不同的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增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