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16941号“盖碗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58号
申请人:容之新(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6941号“盖碗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产地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许可合同、检验报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盖碗茶”是四川等地人民的传统茶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