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731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29号 - 申请人:厦门花小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731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29号

       

      申请人:厦门花小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3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6102号“影象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19283号“花格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89131号“问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所指事物及图形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