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0394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31号
申请人:江西菜东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9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0530号“登喜 DENGXI 及图”商标、第27253378号“大众磨坊3号仓 DZ 及图”商标、第12117811号“D 及图”商标、第12596299号“德光农业 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大麦;活家禽;新鲜甜菜;果渣;菌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辣椒(植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柑橘;梨;西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种;动物栖息用干草;菌种;家禽食用去壳谷物;鲜食用菌;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植物;酿酒麦芽”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