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M CERTIFIED CLUB MANA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6031775号“CCM CERTIFIED CLUB

    MANA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45号

       

      申请人:美国俱乐部经理联盟(变更前名义:美国俱乐部经理联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31775号“CCM CERTIFIED CLUB MANA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3194号“C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54347号“中特首诺 C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准予其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CM CERTIFIED CLUB MANAGER”与引证商标一“CCM”相比较,均含有“CCM”文字,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第41类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