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61121号“ANNILCO 1+1=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6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1121号“ANNILCO 1+1=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9302号“CAREFORMOTHERFATHER&BABY;1+1=3”商标、第6539674号“1+1=3YIJIAYIDENGYU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均包含“1+1=3”,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构成上过于复杂,难以被视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9日